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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令禁止!这些属于商业银行违规收费行为

  来源:金融时报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以下简称《执法指南》)。

  《执法指南》结合近年来监管执法实践,对商业银行银团贷款、贷款承诺、电子银行、融资顾问等方面的违规收费行为认定进行细化,新增不得虚构银团贷款违规收费、不得在收取贷款利息的情况下违规收取承诺费、不得强制开具保函收取手续费等禁止性违规收费行为。同时,明确商业银行要严格落实《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认真核对企业划型,主动告知减免政策。对于未予减免的收费,企业有异议的,商业银行应当出具该企业不属于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

  商业银行收费行为应遵循四项原则

  《执法指南》明确,商业银行收费行为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息费分离、质价相符的原则。

  ——依法合规,是指收费行为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

  ——平等自愿,是指商业银行与客户法律地位平等,应当在双方自愿基础上提供服务,不应以融资或者其他交易条件为前提,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提供服务、收取费用。

  ——息费分离,是指商业银行应当严格区分收息与收费业务,不以“息转费”的形式虚增中间业务收入,不将利息或者投资收益转化为收费。

  ——质价相符,是指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实际需要,提供价格合理的服务。顾问与咨询类、资金监管类、资产托管类、融资安排类、贷款承诺等业务,特别应当体现实质性服务的要求。

  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执法指南》明确,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其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适用对象、生效日期、投诉方式等。

  《执法指南》提出,商业银行设立新的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或者提高市场调节价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前三个月进行公示。

  《执法指南》要求,阶段性优惠措施无法及时在价目表中体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客户公示,并明确标注优惠措施的生效和终止日期。

  银行应当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各项优惠措施

  《执法指南》明确,商业银行应当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各项优惠措施。需要客户申请的优惠措施,应当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对于优惠措施到期后恢复原收费标准的业务,应在优惠措施到期前采用公告等方式告知客户。

  《执法指南》要求,对涉及小微企业减免的相关收费,商业银行应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通过系统机控、企业声明、第三方数据等方式核对企业划型,应确保减免政策落实到位。对未予减免的有关收费,有关客户在投诉举报过程中以及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执法过程中提出异议的,商业银行应出具不予减免收费的佐证材料。

  明确商业银行违规收费行为

  《执法指南》明确,对于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规收费行为: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收费项目或者标准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执法指南》明确,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规收费行为:

  (一)在价目表外自立收费项目的;

  (二)收费标准超出价目表规定的;

  (三)收费对象与价目表规定不符的;

  (四)价目表公示为协商或协议等方式确定收费标准的,但未在借款合同或服务协议等中约定的;

  (五)不执行总行收费减免政策的;

  (六)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七)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项目并收费的;

  (八)收费后提供的服务内容与公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明确银行收取不合理费用行为

  《执法指南》明确,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同一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之间组成内部联贷,不符合银团贷款特征但收取银团贷款有关费用的,认定为只收费不服务。

  根据《执法指南》,贷款承诺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商业银行对已按照约定实际发放信贷资金,不再作出资金准备产生成本而收取承诺费的,认定为收取不合理费用。

  《执法指南》要求,商业银行对企业未有实际需求而提供网银服务、银企直连及其他个性化电子银行服务并收费的,认定为收取不合理费用。判断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否存在企业无需求但在融资等业务中被强制开通的情况;(二)是否存在需要立项调试验收,但银行实际未开展上述步骤,企业实际无法使用等情况。

  《执法指南》明确,商业银行对企业未有实际需求而开通依托于总行的AI服务、大数据查询、并购资讯等顾问服务账号并收取费用的,认定为收取不合理费用。判断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否存在企业无需求但在融资等业务中被强制开通情况;(二)账号是否为企业所有,是否存在银行使用企业以外信息注册虚假账号,企业实际无法使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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