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规范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跨省共济。
《通知指出》,跨省共济的适用对象范围为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的近亲属,被共济人应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及外孙子女。
共济人通过医保钱包为被共济人设定共济额度,共济人不能再使用该额度的个人账户资金。被共济人不得将获得的共济额度再共济给第三人。被共济人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可共济结算。
参保人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省级医保服务平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等多种渠道建立或解除共济关系。
附: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