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过一天,将有三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正式实施。8月30日上午,市场监管总局召开专题发布会,介绍了《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的有关情况。
针对近年来屡屡出现的互联网等新经济领域竞争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局长吴振国在发布会上表示,为适应执法需要,规章对涉及互联网等新经济领域的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比如明确了市场份额认定的指标范围,和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特殊考虑因素等。
南都记者此前报道,这三部规章于7月1日发布,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相较于以往的规定,三部规章更为具体。有专家告诉南都记者,“这顺应了国内市场的垄断现状,有利于有针对性地解决市场中的垄断问题。”
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累计罚款金额超120亿元
据南都记者了解,我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起施行,距今已有11年。目前国内已形成以《反垄断法》为核心,1件行政法规、5件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指南、8件部门规章、15件规范性文件构成的反垄断法律体系。
“即将实施的3部部门规章是反垄断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为机构改革后统一反垄断执法的程序、标准和尺度,保障《反垄断法》有效实施和依法行政,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吴振国在发布会上说道。
据南都记者了解,2018年3月,国内三大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改革,原先由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承担的反垄断执法职责,现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负责。
吴振国表示,反垄断工作致力于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执法机构共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2792件,交易总金额超过50万亿元,其中附条件批准41件,禁止2件;查处垄断协议案件179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61件,累计罚款金额超过120亿元人民币;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229件,有力保护了市场公平竞争。
南都记者发现,反垄断执法案件多于聚焦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民生领域。
吴振国表示,反垄断执法机构着力于解决人民群众的难点痛点问题,大力推进原料药、汽车、乳粉、建材、日用消费品等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同时也开展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专项整治,查处了交通、医疗、电力、教育、金融、保险等民生领域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
新规为认定互联网企业是否涉嫌垄断提供指导依据
在发布会上,有媒体提问近几年,外界对互联网等新经济领域竞争问题反映较多,对此新规作了哪些规定?
吴振国介绍,考虑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的特殊性,《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回应社会各方面期待,适应执法需要,对涉及互联网等新经济领域的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也就是说,市场份额是其中的重要认定依据。关于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确定,《暂行规定》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可以考虑一定时期内经营者的特定商品销售金额、销售数量或者其他指标在相关市场所占的比重。
除明确了市场份额认定的指标范围外,吴振国表示,涉及互联网经济领域的规定还包括明确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特殊考虑因素。
南都记者查阅发现,《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指出,认定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可以考虑相关行业竞争特点、经营模式、用户数量、网络效应、锁定效应、技术特性、市场创新、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及经营者在关联市场的市场力量等因素。
当下互联网企业在进入新市场初期,通常采用大量补贴,以免费服务来培养用户使用习惯或者争夺市场份额。此次《暂行规定》也对这种经营特点进行了考虑。
《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认定经营者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涉及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中的免费模式,应当综合考虑经营者提供的免费商品以及相关收费商品等情况。
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具有动态竞争、市场双边性、网络效应等特点,区别于传统的经济形态。据吴振国介绍, 国家鼓励和支持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的发展,反垄断执法机构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近年来,反垄断执法部门对该领域竞争问题一直较为关注,也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将依法进行监管。
“《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框架,包括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和认定,同样适用于互联网等新经济领域的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互联网等新兴经济领域进行监管。”他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