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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经济应正视反垄断挑战

  【财新网】(专栏作家 车宁)囿于历史经验和进化逻辑,无论是行业之中的个体抑或个体组成的行业,都会过于重视光怪陆离的眼前新闻,而过于轻看水滴石穿的长远趋势。具体到互联网经济领域,一方面,之前的资本大战、技术泡沫言犹在耳,现下的机构退出、减负裁员也已沸沸扬扬;另一方面,曾经善于迎合受众心理并以智能算法和展示创新引导迎合的互联网经济却没有捕捉到喧嚣之下社会心理的趋势性的深刻变化——

  这种变化不仅表现在消费者或自发、或自觉地对安全的重视,对技术(及其载体)的排斥,更表现为国家政策层面与日俱增的关注和规范。曾经,互联网及其经济生态是自由的市民社会范畴,是纵情恣意的法外之地,而今已然是公共的基础设施,是治理的前沿阵地。

  于是我们看到了从技术到产业方方面面政策的出台,也因此有了所谓的“互联网凛冬”,不过这当然只是开始。在对互联网经济特别是其作用、价值、影响的反思下,曾经在每次产业革命末期混乱与失序中挽救市场信心的白衣骑士——反垄断的身影已经在政策话语的地平线上若隐若现。

反垄断对互联网经济的关注

  所谓反垄断政策,是一国政府为维护市场机制有效运转,促进资源在竞争中得以有效配置,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内的社会福利最大化而在相关市场内对垄断状态及其滥用而采取的干预措施。

  虽然互联网经济总是宣称自己的技术本位、公益价值、开拓精神,然而国际经验告诉我们,这些并不是阻止反垄断政策实施的理由。即使是自诩市场经济的“前进灯塔”、“山巅之国”的美利坚,不管前一世纪初的通信产业还是这个世纪初的网络企业,反垄断政策的大棒何时不是说动就动?

  我国亦然,就在互联网经济享受“烈火烹油、鲜花着锦之盛”的当下,对其予以规制的反垄断政策悄然成型:在顶层设计方面,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并作为市场机制改革的重要方面予以关注;在具体执行层面,自《反垄断法》颁布十年来,人民法院新收垄断民事案件年均增长率达到35.6%,我国已经成为“与美国、欧盟并列的全球三大反垄断司法辖区之一”。

  还不够警醒吗?或许,官方的语言可能流于形式;也或许,单薄的数字不足以震撼人心。那就直接深入到社会观感吧:不管是已成气候的电子商务、社交娱乐,还是“中道崩殂”的网络众筹、发币发行,互联网经济各个细分市场中有哪几个不被公众认为不被某些“大厂”、“头部”把持呢?更严重的,互联网经济对竞争秩序的冲击不仅仅是静态的市场份额,更有动态的商战博弈:从被讥笑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种种“二选一”,到被怀疑“经营者集中”的种种“合并”,再到被视为给“垄断协议”提出新课题的“算法合谋”,短短不到十年时间,中国互联网从业企业竟已把西方一百余年反垄断政策所涉及的非法形态全部“达成”,且这些企业我们全部耳熟能详,他们全部无一幸免。

  屋漏偏逢连夜雨。互联网经济的上行时期适逢实体经济的下行时期,又与加强监管、提升治理的政策诉求狭路相逢。客观来看,互联网经济特别是其头部企业的成长大都得益于监管空白下对公共利益空间的“侵蚀”,这些年又在市场规律及产业政策操弄下集中度不断上升,在各个细分场景持续复刻“寡头垄断”的市场格局,其崛起后对国家网络安全、信息主权的影响也令人侧目,政策的游说与博弈也因此产生。正在互联网经济为自己的社会价值焦虑、争取之际,国家却也蓦然发现,过去的政策或治标、或务本;或司法、或行政;或信息、或金融;通病是制度设计的衔接不足造成了政策执行的磕磕绊绊。于是,一个综合性的、直接以符合意识形态要求的健康市场秩序为圭臬的政策实施呼之欲出,这就为反垄断政策的大展拳脚预留了空间和舞台。

  反垄断政策并不只有冰冷的利益算计,还有温暖的人文关怀,这主要反映在对社会福利、特别是消费者权益的关照上。回顾互联网经济的商业模式,或许是过去那一届用户“不行”,或许是后来机构们过于急功近利,这个行业一直没有建构起健康、可持续的盈利模式。互联网经济以免费、让利、红包招徕用户,但在这种模式下,用户注定只能成为企业盈利的客体而非服务的主体——我既然在你身上赚不到钱,那就拿你去赚钱。于是,用户首先被“物化”而实质上失去了其作为权利人的尊重,其次在技术压榨和信息滥用之下,精神上起码的安宁权也无法得到保障,最后,原本是自己财产权利之一种的信息权始终没有享受完整保护。以上林林总总,反垄断政策自是不能无动于衷。

互联网经济对反垄断的新挑战

  更何况,互联网经济天生自带吸睛光环,短短数年的业务开展就已经吸引了反垄断从实务到学界的重重关注,这时想必再纵然有抽身而退、保持低调的主观意图恐怕也已是无力回天。

  第一是商业模式的传导性。传导性在反垄断政策上不是新问题,互联网经济商业模式定义下的传导性才是。过去虽然对企业的竞争优势的跨界传导有所讨论,但考虑到边际利润的现实制约,往往认为企业并没有向外投放竞争优势的主观意愿。但互联网经济的崛起改变了这一切,不仅仅是外观上的数量更加频繁,规模更加巨大,更是因为根本上资本对其考量的标尺发生了转变——事实上,互联网经济就是依靠资本加持不断在外部领域复制业务逻辑,以规模扩张冲淡利润叙事。再往深度研讨,互联网经济本质上就是由整合信息流、业务流、资金流乃至物流而成平台,由平台而生态,不但降低了渗透的行业门槛,更是将渗透作为了业绩的主流。反垄断政策不应关注传导性的辩护由此轰然倒地。

  第二是算法的一致性。不管是或主动、或被动地接收广告推送,抑或享受据说由大数据云计算优化的打车等服务,“算法歧视”恐怕已是多数消费者感同身受的苦痛,然而这与“算法一致”却又无法相比。一方面,大企业、大平台天然就具有算法优势,同时既有主观动机、又有实际行动先去影响自身生态企业、继而对行业相关企业施加算法影响;另一方面,投资等市场的逻辑以及算法本身的运行规律客观上也确实会导致结果上的一致性。这样,不论主观状态如何,算法一致构成了事实上的“合谋”,价格等要素的竞争于是被排除了,以选择权为基础的消费者自由也被剥夺了,更有甚者,共谋导致共振,其对市场的冲击恐怕非经典意义上的“协同行为”所能比拟。

  第三是数据的资源性。过去,数据仅仅是工业经济的附属品;现在,数据已经是网络经济的驱动器;未来,数据更将成为智能经济的接生婆。过去在反垄断政策的视野里,只关注被规制企业的业务和资本要素,老摩根纵使能实质发挥中央银行职能又如何,最终摩根财团也是被分而治之。现今的互联网经济虽然不能与前辈相提并论,但在其业务发展中,数据迅速成长为除业务、资本外的第三逻辑,不仅成为其在市场上纵横捭阖的利器,更令监管当局投鼠忌器。是的,业务可以拆分,资本可以压缩,可对于天然就具有汇通和外部性的数据,反垄断政策的工具箱竟然一筹莫展、乏善可陈。

反垄断面对互联网经济的局限性

  是的,一筹莫展、乏善可陈,反垄断政策工具的局限或许是互联网经济抗辩反垄断政策实施的最好理由:

  互联网经济不同于水电燃气,他们不仅是最活跃的经济部门,担负着开启下一轮经济成长周期的重任,对于定位为“弯道超车”后发国家的我们尤其如此;另外,互联网经济从性质上也与公用事业迥然不同,即便是社会福利的计算,公有化恐怕与利用市场机制使其保持发展活力想去甚远。

  罚款吗?互联网经济是建立在双边乃至多边市场基础上的平台经济,其对罚款的转嫁和吸收能力不是传统行业所能比拟,在这里,罚款的最终结果不过是向行业用户“征税”,无法触及从业企业的根本。

  拆分吗?如前所述,工业经济的企业可以也容易拆分,而今对大型互联网企业的拆分却已是一种“知识上的僭妄”,拆分建立在审慎而全面的了解基础上,而这种程度的了解恐怕即使是号称知识密集型的企业本身也难以做到。更不要说对于以数据、算法作为核心优势的互金企业,传统上以规模为导向的规制方式不免已是明日黄花。

  除了应用层面外,反垄断政策在价值层面也不无讨论空间。究其本质,反垄断政策是以“有形之手”保障“无形之手”,是“以暴制暴”的“必要之恶”,但即使是这样对于有道德洁癖的保守市场派来说也是无法忍受。具体到互联网经济这个横向上沟通渗透各个场景,纵向上沟通现在未来的庞大社会网络节点行业,受制于信息匮乏和知识欠缺的执法者显然并不具备“上帝视角”,这使得不管以何种形式的反垄断政策落地都不免产生难以预估的影响。另外,当前“稳字当头”的政治语境无疑也具有很大意义上的阻却效应。

反垄断阴影下互联网经济的自我救赎

  反垄断政策在其应用和价值层面的局限性固然会影响其实施,不过“影响实施”并不意味着“不能实施”,且实施也并不尽然是暴风骤雨的行政执法,还可以是个案处理的司法审判,更可以蓄势待发的发挥威慑。

  如此,互联网经济怎样自我救赎?答曰:回归初心。

  而这个初心,既是互联网经济的,也是反垄断政策的。

  反垄断政策的初心,是保持健康而充满活力的市场状态,而这种市场首先是有界定的“相关市场”。从反垄断政策出生的第一天起,相关市场的界定就是其论证起点和核心内容。形象地说,相关市场的圈画的越大,相关企业及其行为对竞争秩序的影响越小,反之亦然。过去,互联网经济之所以被反垄断政策“盯上”,就因为其在实体经济和传统产业之外,利用技术和商业模式构筑壁垒,自己构建了独立的互联网“相关市场”,这其实也是对当年那个胸怀普惠理想的草根经济的自我背叛。未来,互联网经济还是要回到做渠道、做技术的初心,回到服务实体经济的初心,拆除自我设限的“相关市场”壁垒,不仅与生态,更与全行业、全社会共享数据、算法等成果。

  反垄断政策的另一颗初心,还在于消费者权益的保障,这不仅符合反垄断政策和消费者保护政策合流的趋势,更是揭示了互联网经济真正的立足点所在。对于互联网行业来说,规避反垄断政策实施,不应寄托于政策本身的局限,更不应聚焦于监管者的捕获,而是应该回到那个为消费者创造价值的“古典互联网”。当然,这种回归虽然意味着对“割韭菜”模式的否定,但也并不是对商业的放弃,而是要真正将客户当用户,探索与客户共生共利的可持续商业模式。反过来,将反垄断政策从行业的宏观大视野抽出,着眼于细小而微的消费者个案保护,也是给予了反垄断政策科学而稳妥的立足点,缓释了针对行业的行政政策的破坏性和不可知性。所谓“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反垄断政策中间复杂的制度博弈和利益算计之下,最根本的,还是对一个个消费者个体利益和感知的关照。

结语

  历史上,外企的规制涉及政治层面的得失计量和法律层面的管辖冲突,国企的规制则由出资主体和产业政策操刀,无需反垄断政策的登场,后者地位难免尴尬。这一切在互联网民营企业的异军突起后有了质的改变,而此前不久反垄断执法权力在市场监管部门的集中更是使其成为了“有牙的老虎”。很显然,反垄断政策已如同民事、经济法律般,成为今后业界必须适应的法律环境。如果说,过去互联网企业曾经造就了自己意义重大的童话,那么现在其正在造就的却是意义微小的神话。反垄断不是皇帝的新装,努力把自己从“被仰望”装扮成“被遗忘”的鸵鸟政策显然无济于事。天更冷,风更急,反垄断政策会否加剧互联网经济严冬?会的,不过,反垄断政策加剧的只是部分互联网企业的严冬,而恰恰通过对这些企业“过冬”的高标准要求,给予了整个互联网行业春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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