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通知》显示,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显示,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此外,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通知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