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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新经济的探路者

独角兽”上市理应成为创造条件推行注册制改革对接新经济的探路者。对接新经济,一个时髦的话题,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独角兽”上市理应成为创造条件推行注册制改革对接新经济的探路者。对接新经济,一个时髦的话题,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谈及“独角兽”问题时,刘主席倒也不失为坦率或坦诚。他承认限于当时特定的时间窗口、制度环境和市场容量,一些主体在中国、有特殊股权结构安排的新经济企业选择到境外上市,对提高企业的规范运作水平、提高企业质量以更好地服务境内居民来说,是好事情。但国内投资者没有享受到它们增长的成果,是一个历史的遗憾。按照他的说法,“在新时代,这个遗憾就不能再发生了。”

  其实,新时代之所以成其为新时代,并不意味着它与过去的旧时代一下子就断绝了一切的联系。相反,新不仅只是相对于旧而言,而且一切的新都是在旧的基础上继承发展改革创新而变生出来的。如果说这正是“独角兽”上市目前可以在市场条件尚未发生根本性改变的条件下率先启动的根本理由,这个理由对于注册制改革也是可以适用的。

  “独角兽”上市首先涉及的将是一系列制度创新,甚至可能会对盈利要求进行调整,对同股不同权做出制度安排。一般认为,CDR的方式更适合海外公司回归A股,这不仅是国际惯例,还可以避免一些法律原则上的不适用。问题在于这种针对“独角兽”上市所设计的新“工具”和新“制度”,不应该只是单兵突进的临时性应景措施,而有必要对接事关未来资本市场长远发展和整体建设的法制规范。传说中正在报批过程中的有关意见对此是否会有全面的考虑,目前还不得而知。

  不过尽管“独角兽”上市不妨两条腿走路,有待解决的难题想必还是不可能会少的。其一,在人民币对美元还不具备实行自由兑换的条件下,相当一部分“独角兽”还不能直接IPO上市,而是通过CDR实行异地交易,则难免会遇到交易价格与货币兑换价格“同股不同价”的问题。其二,在《证券法》及相关法律尚未修改到位的条件下,“独角兽”企业与现行上市公司在发行门槛,公司治理结构,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均有可能需要有所不同,那么投资者权益保护难道也可以区别对待吗?

  对接新经济并不意味着不论什么样的“独角兽”都有可能一哄而起地回归A股。但如果现行的市场制度和监管防范一成不变,也是难以应对发生了很大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的。难免有某些虽然称得上“独角兽”,甚至还颇有名气的“独角兽”,却未必能够通得过我们的严格把关审核的事情,或适应不了我们这个随时需要把投资者保护放在重中之重的市场环境的。那么这究竟该算是“独角兽”的问题还是发审机制监管机制的问题呢?这却未必就是一下子就可以说得清楚的。问题的关键在于,不要让对接新经济由于法不到位和改革不到位而迫不得已地被打了太多的折扣。这才是最重要的。

  我们的资本市场在热情拥抱“独角兽”的同时,有必要将“独角兽”上市纳入资本市场长期制度建设和根本法律规范的轨道。也就是说,因应“独角兽”上市所设计的“工具创造”和“制度安排”不仅需要有法可依,稳中求进,更应该尽可能主动并更多地和创造条件推进注册制改革结合起来,从而不仅能让“独角兽”上市可以更好地对接新经济,而且还有可能在不失所望地推进依法治市的同时,更好地创造条件推进注册制改革。无论如何,只有不失时机地顺应新时代的改革大趋势,才有可能真正成为对接新经济的探路者

(原标题:对接新经济的探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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