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接新时代新经济,建设资本市场强国,归根结底,靠的还是大战略大局观指导下的法治到位和改革也到位。这才是真正行之而有效的“双管齐下”。
一方面是 “独角兽”对接新经济,一方面是加上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市场对 “双管齐下”的期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离开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任何过于主观的分析判断都不免失之于实事求是方面的有失偏颇,对这里所谓的 “双管齐下”也是这样。
在 《证券法》修法尚未到位,而注册制的推进更是由于证监会所陈述的诸多不足还需要进一步创造条件的情况下,目前所提出的推进“独角兽”企业上市,虽然在时机上不失为对接新经济的及时雨,但是不能不看到,由于受制于各方面事先准备的不足,无论在工具的应用,制度的配套,具体进程的推进上,毕竟都未必有可能一步到位。特别是 “独角兽”企业还有可能存在创新创业企业初期所普遍存在的盈利困难以及可持续性未必稳定的问题,而其中某些企业在股权结构上更是不可避免还存在AB股或“同股不同权”等特殊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 “独角兽”上市究竟是不是都等于IPO开绿灯,也不可能是一点也没有问题的。
根据目前所形成的共识,其中很多的企业也许还只能走CDR通道。也就是说, “独角兽”回归是回归了,但是,一些目前法律原则上一些不适用的问题该回避还得回避。因此,在对接新经济的方式上,有的可以直接通电,有的也许目前还只能擦出一点火花。这不仅将影响到对 “独角兽”上市数量速度节奏方面,显然还不宜一哄而起作出过于超前的估量。至于质的方面,无论对于 “独角兽”对整体经济的贡献率,还是对市值估值水平的提升促进作用,有违实事求是的原则过于夸大,当然也就更是不免有画蛇添足之嫌。
“独角兽”上市尽管在某些方面不无改革的意义,但在注册制授权改革还有待再延期两年的今天,毕竟还不能与注册制改革完全同日而语,而如果并非有意为之,则恐怕连预演也未必是可以说得上的。“独角兽”发行上市目前之所以还不能不审,不仅是因为目前发行上市条件方面的限制,暂时还未必可能因应一些 “独角兽”企业这样的高新科技企业的特殊需要而有太大的根本性改观,更重要的是,在目前还不够成熟的市场条件下, “独角兽”企业更不会因其属于 “独角兽”族,而先天地具有这方面的免疫力。因此,不仅严把发行上市质量关对于 “独角兽”企业至少在目前还同样有其现实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同时, “独角兽”企业越是上市快,市场越是有可能出于对其估值升值的过高期待,而产生比一般性的其他标的更为强烈的投机炒作冲动。就此而言,证监会及沪深两大交易所近期作出重大修改的违法违规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办法,虽然不是专门针对 “独角兽”而出台的,但一旦 “独角兽”中不免发生个别企业欺诈上市,也就不至于会像此前那些该退不退的老牌壳公司那样,一直在被不停地炒来炒去。这种未雨绸缪的监管,可以说是一种进步。
当然,加大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特别是一次比一次破纪录更多的罚款,对于原本很有可能会愈演愈烈的“独角兽”概念投机炒作,不啻也是一次不失威慑力的提前警告。它似乎是在对那些蠢蠢欲动的投机资金和投机势力明白无虞地说,悠着点吧!不听警告,等待你们的就必定是重蹈作茧自缚者的覆辙。不过,同样也由于在目前法不到位的市场环境条件下,对于习惯于炒新炒特炒概念的市场过度投机炒作而对跟风炒作的散户大割特割其“韭菜”,如果单靠监管者为势所迫地一拍脑袋来一个监管新花样和惩罚新力度,看起来尽管似乎颇为激进或很有效率,但是,在目前市场新工具新制度层出不穷的情况下,对于已经习惯于顶层设计自上而下以不变应万变的监管模式来说,还适应得了这种瞬息万变的新变化吗?这不能不是一个疑义太多的问题。
在笔者看来,单兵突进单打一的“独角兽”上市,在监管一味从严的配合下,尽管不妨也可以部分地称之为小小的 “双管齐下”,但这跟与法同行的 《证券法》修法和注册制改革的大体量 “双管齐下”毕竟还是不一样的。在这里,最大的区别并不在于管子口径的大小,而是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全面配套的有法依法还是无法少法,以及监管指导思想上的唯权还是唯法。
对接新时代新经济,建设期待中的资本市场强国,归根结底,靠的还是大战略大局观指导下的法治到位和改革也到位。这才是真正行之有效的“双管齐下”。任何小打小闹的改革和创新,尽管也许会很有点像 “双管齐下”的样子,但跟真正意义上的 “双管齐下”,毕竟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原标题:不一样的“双管齐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