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作者 周东旭)“对于平台经济等新型业态来说,支持创新与如何监管之间,难以避免一定的冲突。比如,尤其是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前提下,是不是要有监管?怎么监管?这些问题一直没有讨论清楚。对于可能出现的‘信息垄断’,也有待研究”。1月16日,经济学家吴敬琏在《比较》编辑室和香山财富研究院举办的“平台经济和竞争政策”研讨会上说。
信息垄断问题值得重视,但是,吴敬琏也提醒,“这并不意味着一定把平台管死,完全由政府来做,那样会更糟糕。”
平台经济很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现象,吴敬琏认为需要有相对完备的公共政策,目的是保持竞争,而不是用产业政策反对谁或支持谁。让平台经济保持良性竞争,并不容易。
围绕平台经济问题,可以从经济学、法学等多个视角出发,每个视角又有不同的关键争议点。同时,与平台相关的纠纷、诉讼等也在与日俱增,亟待从理论层面逐步深化认识。到底应该如何看待平台竞争呢?
平台与竞争的诸面相
关于平台经济和竞争政策或者反垄断的关系,吴敬琏认为存在一定特殊性。从经济学角度看,平台经济的一个特性就在于规模形成正反馈状态,而一般的产业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就变为规模不经济。其中,不但有生产方的规模经济,而且有消费方的规模经济,规模越大越有效,越有效规模变得越大,最终就可能形成很高的市场份额,涉及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
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发布的信息显示, 2016年,互联网百强企业的互联网业务收入总规模达到1.07万亿元,首次突破万亿大关,同比增长46.8%。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陈清泰说,从政策来看,由于平台经济属于新的产业型态,所以传统产业政策并没有给该领域造成太多约束,使其得到比较快的发展,而与之相比,电动汽车等发展则完全是另外一种情景,是产业政策的堡垒。
“互联网是平台企业家为首的社会。”北京大学市场与网络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陈永伟介绍,平台经济其实并不是新问题,从本质上看,商场或者集市等在某种意义上都属于平台,但是作为平台企业的蓬勃发展则是近几年的事情。这与互联网经济的巨大发展,交易成本大幅下降有关,平台作为商业模式的兴起最重要是与技术结合。
巨大的企业规模和市场份额是否一定意味着垄断?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吴汉洪表示,经济学意义下的和反垄断领域中的垄断意义是不一样的,经济学中主要是指一种状态,只有一家企业,没有替代品,进入非常难,可以概括为垄断。而《反垄断法》规制的是反竞争或者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是因为企业大就要反垄断。
吴汉洪介绍,平台带来的竞争问题,从反垄断角度来看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是合谋或者勾结,第二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三是可能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
由于平台经济是一种全新的形态,所以,原有的制度、法规,包括《反垄断法》等,如何适用,随之产生很多新的问题。陈清泰说,传统工业体系中的垂直一体化生产与平台经济,从规模化的角度看,有完全不同的效益结果,监管角度怎么评价垄断等,都成为新课题。
在吴汉洪看来,平台的核心作用之一就是降低搜索成本,“在网约车平台上发出用车信号,就有在附近的车帮助匹配需求。搜索成本实际是平台经济非常基本的概念。”
“数据的搜集和分析存在着明显的范围经济,除非扭曲了市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这才有必要干预。”吴汉洪认为,竞争政策的目标在于缓解市场支配力和价格扭曲导致的效率低下,但是这一点可能并不适用于平台经济之间。
所以,吴汉洪建议,不能把反垄断的基本理论和分析套搬到平台经济中,“不能对平台经济所碰到的一些竞争问题,就想当然的用传统反垄断思维予以规制。”
平台的多重属性
平台问题到底是什么样的问题?陈永伟将平台概括为二重性。从最一般意义上看,平台是交易的中介,所以,平台的第一重性首先是企业。作为企业就要参与市场竞争。平台除了作为企业的性质之外,还具有市场的性质。
“包括围绕竞争或者治理等很多问题的争议,其实都是由于平台的两重性之间具有内在冲突所导致。”陈永伟介绍,平台的二重性决定了平台的两个最根本特点,一是跨边的网络外部性。平台作为中介,可能沟通两边。二是规模越大一般越有效率。当市场出现第一家平台企业,通过正反馈机制很容易迅速膨胀,最终会产生赢家通吃的结果。
在陈永伟看来,前些年关于平台问题的讨论,主要针对是平台作为企业的层面展开,但是,平台更加根本的性质,其实是它的第二种性质,即作为市场。由于平台具有中介性质,掌握了平台用户的接入权,实际上是拥有了控制别人的先天力量,由此就会带来很多问题。
陈永伟举例,平台作为市场,如果从市场管理者角度看,维护市场秩序是内在要求,可以允许谁进交易,谁不能交易,但如果平台作为一个企业,具有这种权利吗?到底平台企业的某些行为是对于市场的治理,还是作为企业的行为?事实上,不少争议性问题,均与此息息相关。
正是由于平台的二重属性,使得很多可能或疑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都成为现实。陈永伟举例,由于平台企业完全可以做到个性化推荐,掌握个人所有的数据,甚至比本人还要了解你,当然可以根据个体偏好制定价格。再比如平台经济条件下的搭售现象更突出,平台“二选一”也不鲜见。 这些到底应该属于正常的经营策略,还是滥用行为,需要进入研究。
平台作为新的商业模式,竞争形式与传统模式存在诸多差别,在陈永伟看来,有些观念上的问题是清楚的,但技术层面不清楚,而有些技术层面容易处理,但是观念又不清楚。
吴汉洪还举例,平台经济也使得反垄断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有别于传统界定方法。
吴汉洪提醒,应该极力避免竞争执法中可能带来的两种错误,一是惩罚了成功的创新者,这是各界最不愿意看到的。二是疏漏了原本违法的违法者,在平台经济中一定要把握尺度。
寻找平台治理结构
“平台可能不止三重属性,一些互联网巨头对外宣称是社会的基础设施,这一含义又比一般的企业和市场要大得多,又是基础设施,又是自律的监管者,又是执法者。”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继续追问:平台究竟是什么?
所以,周汉华建议放在更大的信息化和互联网发展的大背景下考察平台。平台的出现,实际上是打破传统等级、官僚体系的去中心化过程,“互联网的出现,解构了过去的中心,导致传统的金字塔顶端的结构性变化。”
不过,平台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在快速的演变,“经过二十年的演化,有的平台已经到了高阶段。”周汉华举例,一些电商平台最初只是提供连接,撮合商户和买家,但是,很快就出现能够通过算法配置资源的平台,甚至通过大数据能够知道你要什么。
周汉华将平台新趋势概括为“再中心化”,“这些新的中心化,大的节点其实是凝聚了公权力、私权力。”所以,这意味着不能只是从一个视角看平台。
“平台是整个社会结构的变化,需要在平台治理结构里解决问题。”周汉华认为,不上升到平台治理层面,只靠反垄断或监管等,根本不能解决平台问题。
周汉华说,更基础的是治理问题,“只有上升到这个程度,才能找到平台问题的答案,而不只是停留在传统框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