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时建中:大数据法治可着眼行为

  【财新网】(记者 周东旭)“大数据的实践,或者大数据产业的竞争已经日趋激烈,这种情况下,如何实现大数据产业的法治化,就是我们要思考的一个问题。”11月26日,中国政法大学主办“新时代大数据法治峰会”上,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认为,可以从数据行为的角度考虑法治化路径。

  当前,数据立法变得越发紧迫,大数据的立法已经严重地滞后于大数据的实践。在立法选择上,有的人认为数据是一种财产权,有的认为数据是一种人格权,其中,财产权中又有人认为数据应该是一种物权,甚至认为是所有权。权属的争议较为明显,而身份权、财产权本身又有较大差别。

  当对权利的属性没有办法做一个明确的鉴定或者达到一个高度共识的时候,法治化的进程或路径应该是什么样的?时建中提出,“恐怕不应该从静态权利的归属鉴定出发,而是从数据行为的角度考虑。”

  这也为大数据立法提供了另一种参考思路。大数据产业是以数据的生产、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为主体的经济活动。所以,时建中认为,所谓数据行为也就包括了生产、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这六种主要经济活动。具体可体现在数据资源建设,大数据硬件、产品的开发、销售、租赁等活动以及相关的技术服务。

  时建中进一步解释,法律调节的是社会关系,社会关系被法律调节之后成为法律关系,引发法律关系主要靠法律事实,而最重要的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行为。所以,如果把数据行为所产生或者引发变更或者终止的那些社会关系法治化,此时就会发现,解决问题的路径可能不像一开始想得那么困难,或者争议那么巨大,需要有行为、关系、法律、法治化过程。

  而法治化的过程就是法律使用的过程,时建中总结,法律使用的过程最主要有两点,一是发现事实,一是发现法律。

  那么,如何发现事实、发现法律呢?所谓发现事实,就是发现到底有哪些能够引起应当由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行为,回到上述提到的六种数据行为。

  不过,“在这一过程中,有的是真的事实,因为每个人可能都要生产数据。但是,每个人并不都是数据的采集者,更不都是数据的存储者,更不会都加工自己的数据,也不会都分析自己的数据。”时建中说,真正的对法律产生的挑战的大数据事实,其实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多。这就需要把在经济活动当中,在社会活动当中,使用大数据的过程中所产生的那些行为做进一步的分析和解剖,发现到底哪些属于真正的大数据行为。当行为确定之后,找到大数据的事实之后,再看调整这些事实的既有的法律制度,是不是完全不能适用。

  时建中说,在一个文明的社会,所制定的法律都会遵照基本原则,追求安全、公正和效率。只要最传统的法律没有违背这些原则,就意味着,既有法律制度至少在原则上可以适用于这些新型的数据行为。而在适用过程中,确实既有的法律制度,不能够很好地适用。如果发现这一点后,实际上就发现了法律,由发现事实进入到发现了法律。

  至此,时建中认为,这也就是发现了真正在调整数据行为过程当中的法律空白,或者既有法律制度的不足、缺陷,甚至错误。“发现了事实,发现了真的法律,这样就使得所有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有目的性和针对性。”

  峰会期间,中国政法大学大数据与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爱君发布了《中国大数据法治发展报告(2017)》,并介绍了即将出版的《大数据应用法律问题研究报告》与《境外数据与信息保护规则译文汇编》。  

  • 用户注册

    扫码注册或下载尊嘉金融App注册
  • 极速开户

    2分钟填写开户信息,即时开户成功
  • 0佣交易

    随时随地开启港美A股0佣金交易

1个账户、1笔资金
0佣金买卖港股、美股、A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