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DADA(微信ID:caishuidada)】两会期间,关于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的讨论再成热点,刘强东也呼吁要对电商征税。那么问题来了,电商征税真的可以解决公平竞争问题吗?电商怎么征税?征税过程中会遇到什么问题?
近年来,实体店关门潮来势汹汹,哀鸿遍野。全国2862个县级城市,无不一例外地出现大规模的实体店铺关门现象,甚至是一些零售大牌也是举步维艰。
与实体经济一片愁云惨淡相比,以天猫为代表的电商网购行业发展如火如荼。根据数据显示,淘宝、天猫仅去年“双11”全天的交易额就达到1207亿元,同比增长32.37%。
对此,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有专家表示,“如此巨大的交易额,不进行征税,会引起不公。因此,与电商快速增长相对应,对电商的税收监管和有效征税问题也应排上日程。”
那么,电商征税是否合理?
据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网上零售额为51556亿元,同比上涨26.2%,比2015年全国零售百强销售额41292.6亿元还要多。
也就是现在电商行业早已不是当前那个嗷嗷待哺的婴儿而是已经成长为一个极具竞争力的行业。从税收的公平原则和电商发展来看,针对电商征税也应该是在情理之中。
电商征税难点
由于电子商务使商品和劳务的交易在网络上进行,而网络是没有国界的,这使得创造收入的活动无法同某一具体地点相联系。而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是建立在传统的商贸方式上的,难以适应网络化的需要,从而使税款流失严重,电子商务的征税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纳税主体归属地及应税额的界定不明确;
传统的经济交易是在实体环境中进行的,能够明确纳税主体的身份、所在地及应税额,现行税制主要通过其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地及相关法规来进行税收征管。
而电子商务企业,由于其经营模式存在虚拟性,交易活动没有固定的实体交易场所,使得纳税地点变得十分灵活,税务机关无法准确地确认纳税人的经营地点或纳税行为发生地,也就不能准确行使税款征收管理。
除了电子商务企业注册地不确定外,信息流、物流、资金流亦难以掌握,税务机关无法准确判断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税款征收难度较大。
二、课税主体种类及范围难以划分;
在电子商务背景下,交易活动的种类繁多,无法确定其是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税收实体法对电子商务征税没有明确的界定,有形商品可以无形化、数字化,商品性质的变化使其适用营业税还是增值税难以区分;服务和无形化产品可以混合销售,导致应税与非应税难以判断,课税对象混乱且难确认。
三、相关税收法律制度不够健全。
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网络交易信息以电子数据为最主要呈现方式,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及第三方相关纳税信息检查、获取渠道不畅。
其次,目前法律法规对于电子签名、电子发票、电子账簿法律效力的规定并不一致。
再次,对于电商偷逃税款的惩处措施还不健全,网络监管的缺失给了个别纳税人偷逃税款以可乘之机。
电商征税可能带来的冲击
在淘宝的无数小店家眼中,“交税”显然并不是那么理所应当的事。“一旦开始征税,最开始损害的一定是我们卖家的利润。”
有淘宝卖家表示,“电商征税,对于消费者来说,可能将面临商品价格涨价这一事实。一旦赋税过高,导致网上商品价格涨幅较大,甚至与实体店相差无几,消费者没有多少实惠可捞,对于网店来说也面临生存的问题。”
小编认为,对电商征税要区分发展阶段和企业类型。规模大的、发展比较好的电商企业当然要依法纳税,而对于成长中的中小电商企业该如何纳税,应该再做进一步讨论,不能一棍子打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