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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问责机制以提高环保督查有效性

  截至目前,环保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已经进行了三个月,强化督查的效果备受关注。

  “截至6月底,京津冀区域各地上报了17.6万家‘散乱污’问题企业,较此前排查的5.6万家翻了3倍,但这个清单仍在更新之中。”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局长田为勇7月14日表示,“到今年9月底这些企业仍然无法完成改造达标排放,将按照京津冀大气污染治理强化方案,严格取缔。”

  据田为勇通报,自4月7日环保部启动第一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工作以来,截至目前已经完成六轮次的强化督查。此间共检查了32004家企业(单位),发现20482家企业存在环境问题,约占检查总数的64%。

  业内普遍认为,“史上规模最大环保督查”行动,不仅展示了国家治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环境污染的决心,更是中央打响“蓝天保卫战”的雷霆万钧之举。

  田为勇介绍,针对督查中发现的突出环境问题,环保部实行“拉单挂账”式管理,一个问题一个问题督办地方解决,截至目前,共下发八期督办通知,督办8262个环境问题,其中“散乱污”企业问题3258个,涉气突出环境问题5004个。

  此外,环保部每月派出巡查组,由各司局领导带队对28个城市开展为期一周的巡查,主要负责对督办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实,逐一对账销号。巡查情况显示,前期督办问题共2178个,可销号的1487个,占比68.3%。

  可以说,此次所强调的“六轮次的强化督查”“‘拉单挂账’式管理”“每月派出巡查组”等一系列举措压实了相关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责任。然而,尽管执法力度的空前加大促使企业守法逐步成为常态,但是仍然有一些地方政府及污染企业对环境保护说一套做一套,究其原因,除了从执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外,问责程序的缺失与结果的不透明也是关键因素之一。

  具体而言,从操作层面上看,目前的环保综合督查和中央环保督察在问责程序上均缺乏详细和可操作的规定,《环境保护部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只是简单对问责主体和问责方式进行了明确,问责事实的确立、问责的具体标准、问责的具体流程、问责结果的复核与救济等内容却较为缺失,没有形成完整的问责程序链条。

  笔者认为,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必须看到,在短期内处理如此多数量的环境违法案件和问责工作,其实也反映出当前环保督察制度在责任追究程序机制上的薄弱乃至缺失,影响到问责的规范性、一致性与可信性,有待加以完善。

  此外,不可否认,短期内,环保督查是扭转环境监管失灵的重要举措。为保证其有效性,应当完善环保督查的法律依据,对此,笔者认为,面对环保督查制度的两个问题:一是环保部对地市级政府开展的综合督查缺乏法律依据;二是中央环保督察的法律依据效力过低。一方面,应当在法律中加入特别规定并通过行政法规的方式加以具体确定;另一方面,应当通过发布较高层次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建立专门的督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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