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李礼辉: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要抓住四个关键
来源:国际金融报
“区块链技术通过建立数字信任和立体交互架构,有可能再造商业模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10月27日,在万向区块链主办的第六届区块链全球峰会上,中国银行前行长李礼辉发表了《区块链:技术优势与产业前景》的主旨演讲,阐述了区块链在金融方面的四大应用。
一是构建金融机构共享的分布式账本系统。金融交易具有高并发、多平台的特点。应用区块链技术,可以构建大中小型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分布式账本系统,形成金融机构互联互通的技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产品共享、服务共享,可以提供更高效率的金融服务。例如,在供应链金融场景中,应用区块链技术可以建立多方协作架构和信任机制,克服传统商业信用的局限性,将核心企业信用传导至更多层级;可以将商业约定纳入智能合约,防止资金挪用和恶意违约。区块链+供应链,可以建立互信互通、高效率低成本的生态圈。
二是构建高效率的金融监管系统。正在试点的金融科技监管系统可以对错综复杂的数据组进行快速解耦和组合,可以共享多方监管数据,可以执行一致化的合规标准,可以通过数据挖掘释放数据价值,可以自动生成监管报告和解决方案,从而实现金融监管全流程、全方位的智能化,超越流程复杂、耗费资源的现场监管,降低监管成本和被监管成本。在这个系统中,区块链特有的分布式账本、智能合约、数据保真和立体交互等技术,被用于信任强化、跨机构合作、数据加密共享和业务流程优化。
三是构建跨局域的公共服务平台。例如,上海的国际贸易区块链+平台兼具监管与服务10大功能板块、53项应用,对接22个部门,覆盖国际贸易主要环节和监管全流程,能够为企业提供国际贸易相关的公共服务,并延伸提供数字金融保险、供应链金融等服务。
四是构建端对端的数字货币。多国中央银行已启动数字货币研发,我国试点中的法定数字货币采用中心化管理和间接发行模式,采用“账户松耦合”加数字钱包的方式,具有脱网交易的技术优势,能够为公众提供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支付工具,让日常生活更简单,也有可能跨境“溢出”,发展成为全球性数字货币。
同时,李礼辉还指出了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发展的四个关键:
第一,突破区块链技术瓶颈。在底层技术上,作为一种技术集成创新,区块链的数据库、对等网络、密码学算法等基础组件技术相对成熟,但集成程度不够高;共识机制、智能合约等新技术有待完善。目前,各个国家均未实现区块链技术的大规模应用。我国的区块链技术研发,致力于在隐私计算技术、真实性监督机制、智能合约技术、密钥技术、多元化技术平台集成等方面突破规模化可靠应用的瓶颈。
第二,穿透数据孤岛。万物互联意味着数据的集合,但集合并不能自动解决数据孤岛的问题。要穿透行政性的数据孤岛,实现公共数据共享;穿透局域性的数据孤岛,建设专业化的数据库。穿透数据孤岛,需要切实保护数据隐私,保护数据安全。我国的法律已经规定了保护数据隐私、保护数据安全的基本原则,但具体细致的规范有待明确。我个人认为,立法和执法的焦点在于:如何平衡数据所有者的权利与数据占有者的利益,如何协调数字经济社会的宏观稳定与微观动力,如何培育公民的自觉意识并形成企业的行为规范。
第三,掌握核心数字技术。数字技术平等是数字经济平等竞争的基石。即使是大国,经济上的闭环运行一般只会降低经济资源配置的效率,增加经济运行的总体成本,并影响国民消费的品质。但如果在关键技术领域受制于他人,一旦遭遇大面积封锁,就可能造成经济失速,全球化进程受阻。因此,不仅在尖端硬件制造领域,而且在核心软件开发领域,我国只有补齐短板,才有可能与西方发达国家真正建立平等、互利的关系。占领数字技术高地,关键在于人才,在于高端人才领军的创新型科研机构和核心企业。应该抽调财力,加大科技创新的软投入。要更多鼓励民营队,为民营企业创造更加公平、更加宽松的营商环境。要真正激励国家队,支持国有企业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和科技规律的激励机制。
第四,加快制度创新。我国应该立足于数字金融健康发展,加快数字金融制度建设,抓紧制定区块链金融监管、数字资产市场监管、数字货币监管、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等数字金融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数字信任机制。我国关于区块链的技术标准、安全规范和认证制度刚刚起步。应该抓紧完善关于区块链技术、区块链金融的标准、安全规范和认证审核制度。在法律上,应该明确数字资产的法律定义,明确智能合约的合同性质及其有效性,明确分布式架构下的责任主体及其行为规范和监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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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潘翘楚





